中国安防行业协会 - 浙江安防监控培训学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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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安防行业协会 - 浙江安防监控培训学校

当前位置:主页 > 安防技术 >   更新时间:2019-01-04 08:12   已经有人围观 |  作者:网络采编  来源:网络整理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协会名称: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本协会)。其英文译名为 CHINA SECURITY &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,缩写为CSPIA。

第二条 本协会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从业单位、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,是唯一代表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的、非赢利性的、自律性的社会团体。

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包括从事与防盗、防破坏、防恐怖等活动有关的产品(包括:防爆安全检查器材;安全报警器材;社区安全防范系统;车辆防盗防劫联网报警系统;出入口控制系统;视频监控防范系统;防盗锁、门、柜及防弹运钞车;人体安全防护装备以及其它社会公共安全产品)开发、生产、销售;系统工程设计施工;报警服务的单位以及相关的管理、教育培训、咨询服务、信息服务的单位。

本协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,依照政府要求推动企业进步,反映企业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,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。

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及全行业同仁,为发展我国安防事业,建设规范的安防市场,推进对内、对外开放,促进安防行业在全国范围有序充分的竞争,发挥安防产品在"科技创安"和"打防控"一体化建设中的作用。

本协会通过市场调查、信息交流、咨询、评估、行业自律、知识产权保护、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,保护会员的利益。

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公安部,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是民政部。本协会自愿接受公安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:

(一)开展调查研究,掌握行业情况,向政府提出行业规划和制订有关经济政策、经济法规的建议。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、收集、分析、发布行业信息。

(二)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,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。参与制定、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,并组织贯彻实施。

(三)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,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。

(四)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,协调会员关系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。

(五)推行名牌产品战略,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,促进科技进步和全行业的健康发展。

(六)培训专业技术人员,交流生产、科研、经营、管理经验,不断提高本行业职工队伍的素质。

(七)举办展览、展销、讲座、讲学,组织出国考察,开展国际技术交流,推出有竞争力的民族工业产品逐步打入国际市场。

(八)编辑出版本协会的会刊及快讯。运行行业网站,促进本行业相关宣传媒体的交流与合作,加强本行业信息化建设。

(九)组织订立行规行约,规范行业行为,并监督遵守。协调企业之间的纠纷,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。

(十)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,参与安防行业市场建设。

(十一)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。

第三章 会员

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、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。

单位会员指符合本协会会员条件的企业、事业等经批准入会的单位。

团体会员指符合本协会会员条件的地方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、学会等经批准入会的社会团体。

个人会员指符合本协会会员条件的专家、学者,经批准入会的个人。

名誉会员指经理事会决定聘请的本行业的知名人士(包括海外知名人士)。
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拥护本协会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
(三)在本协会所属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(四)诚实守信,无不良记录;

(五)遵守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行为规则。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,填写入会申请表,递交入会企业遵守行规行约的承诺书;

(二)单位会员交验工商营业执照(复印件),团体会员交验社会团体登记证(复印件);

(三)经行业协会秘书处审核;

(四)经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秘书长批准;

(五)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。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对协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;

(二)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、批评权和监督权;

(三)享受本协会组织交流、转让的科研成果、经济信息和技术资料的权利;

(四)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;

(五)取得本协会提供的资料及刊物的权利;

(六)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享受优惠的权利;

(七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;

(八)其他应予享受的权利。

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协会章程,执行协会决议;

(二)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;

(三)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、提供有关资料和提出发展本行业的建议;

(四)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;

(五)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书。

无故二年以上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
(五)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除名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遵守宪法、遵守国家法律、法令,有较高的领导才能和政治素养;
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。

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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